有關警察臨檢酒店的問題!
台北佳麗寶酒店
1. 如果是已經滿18歲的小姐也持有身分證那這樣還會犯法嗎 ?
強尼.答:
這個行業只要滿18歲就不違法,除非妳有前科被通緝,或是身上持有非法物品當場被警察抓到,妳才會被抓回警局做筆錄!

2. 那如果未滿18歲呢?
強尼.答:
刑法第16章之一妨礙風化罪~第233條
以特別條例來說有兩種一種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~
另一種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

第29條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、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。任何人不得利用、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。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
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仍不改善者,除情節嚴重,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,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

第30條
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 遺棄。
二 身心虐待。
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。
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。
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。
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。
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。
八 拐騙、綁架、買賣、質押兒童及少年,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
九 強迫、引誘、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。
十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、槍、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十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、猥褻、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錄音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

更狠的在後面喔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<==這個要注意了喔

第23條
引 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或以他法,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以詐術犯之者,亦同。意圖營利 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媒介、收受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收受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,亦同。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。媒介、收受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收受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,亦同。前四項 之未遂犯罰之
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,而買賣、質押或以他法,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以詐 術犯之者,亦同。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媒介、收受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 使之隱避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收受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,亦同。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預備犯第一項、第二項之 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3. 警察臨檢的時候主要會做些甚麼? 比如問身分証嗎?還是健保卡?
強尼.答: 例行公事查詢身分證件,核對基本資料。

4.警察手上的那個小機器能顯示哪些資料 ? 會顯示照片嗎
強尼.答:警察手上的PDA會顯示照片的,與戶政事務所連線同步,也可查詢妳是否有不良紀錄等等都會顯示出來。

5.酒店警察臨檢次數會很頻繁嗎 ?
強尼.答:酒店臨檢次數是隨機的,有些酒店可能出過狀況上新聞,臨檢次數會更頻繁。

6.如果拿著假的身份證 照片是自己但是姓名和號碼不是自己 這樣會被識破嗎 ?
強尼.答:說真的現在的証件已經不是那麼容易仿了,通常都是拿和自己很像的人的身份証,不過現在也已經有方法可以識破了!所以還是建議不要以身試法哦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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